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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构 修 缮

 1 结构修缮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严禁超过相应楼屋面的设计荷载,从原结构上拆除下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堆放于楼屋面上。


2 结构修缮中,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严禁采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3 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前,应对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

4 地基纠倾施工应协调平稳、安全可控,位于边坡地段的既有建筑,严禁采用浸水法和辐射井射水法进行纠倾。

5 既有建筑纠倾或地基基础处理的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施工过程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工程结束后,尚应进行变形跟踪监测。


6 既有建筑结构修缮施工前,应查明和保护好预埋的管线,评估剔凿作业对原结构承载力的影响∶不应损伤需保留的结构构件。

7 混凝土构件修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钢筋锈蚀及超过宽度限值的裂缝,应进行修缮;对因承载力不足而产生裂缝的构件,应及时加固。

8 砌体构件修缮中,应对承载力不足的空斗墙或酥碱严重的墙体进行拆砌或加固,新砌的墙体不应采用空斗墙。

9 木构件修缮中,置换或新增的木材应严格控制含水率。木构件支承于墙体中的部位、以及术柱与基础直接接触的部位,应进行防腐防潮处理。

10 钢构件修缮中,应对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并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1-10-19 11:56: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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