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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围护材料

 围护材料

1.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轻质围护材料宜采用水泥基的复合型多功能轻质材料,也可以采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轻质混凝土空心材料、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等。围护材料产品的干密度不宜超过800kg/m3

1.2 轻质围护材料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1.3 轻质围护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并应符合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1.4 轻质围护材料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耐久性能和结构要求的力学性能。

1.5 轻质围护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在使用前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使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和技术资料审核。

1.6 预制的轻质外墙板和屋面板应按等效荷载设计值进行承载力检验,受弯承载力检验系数不应小于1.35,连接承载力检验系数不应小于1.50,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下,板受弯挠度最大值不应超过板跨度的1/200,且不应出现裂缝。

1.7 轻质墙体的单点吊挂力不应低于1.0kN,抗冲击试验不得小于5次。

1.8 轻质围护板材采用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应符合我国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 841的要求。

1.9 水泥基围护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泥基围护材料中掺加的其他废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于外墙或屋面的水泥基板材应配钢筋网或钢丝网增强,板边应有企口;
3 水泥加气发泡类墙体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4.0MPa
4 用于采暖地区的外墙材料或屋面材料抗冻性在一般环境中不应低于D15,干湿交替环境中不应低于D25;
5 外墙材料、屋面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65;
6 建筑屋面防水材料、外墙饰面材料与基底材料应相容,粘结应可靠,性能应稳定,并应满足防水抗渗要求,在材料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不得因外界湿度或温度变化而发生开裂、脱落等现象;
7 安装外墙板的金属连接件宜采用铝合金材料,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不锈钢材料,如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料应做有效的防腐处理;
8 外墙板连接件的壁厚:当采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料时,在低层住宅中不宜小于3.0mm,多层住宅中不宜小于4.0mm 当采用铝合金材料时尚应分别加厚1.0mm;
9 屋面板与檩条连接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宜小于ST6.3;
10 墙板嵌缝粘结材料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墙板基材的抗拉强度,其性能应可靠。嵌缝胶条或胶片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或氯丁橡胶。

1.10 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蒙皮用定向刨花板不宜低于2级,甲醛释放限量应为1级;
2 蒙皮用钢丝网水泥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5mm,水泥纤维板(或水泥压力板、挤出板等)应配置钢丝网增强;
3 蒙皮用石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并应具有一定的防水和耐火性能;
4 非承重的轻钢龙骨壁厚不应小于0.5mm,双面热浸镀锌量不应小于100g/m2,双面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14μm,且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 11981的规定;
5 自钻自攻螺钉的规格不宜小于ST4.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3、《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4和《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5的规定。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06 09:59: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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