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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基

 

 地  基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3.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4.1.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1.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1.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 2倍。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  )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 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 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少于 3根。  

4.1.7  除本规范第 4.1.5、 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18-06-19 09:47: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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